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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王莹文律师当选为第七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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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卓越于2008-3-4 22:26:05留言:
咨询内容: 公司的名称和资料问题
事务所回复: 您所咨询的问题涉及范围比较宽,请明确需要咨询的问题,谢谢.


  卢球于2007-7-2 14:44:27留言:
咨询内容: 6月30日,11点半,连续几天的下雨,致使本村边的低压输电线倒下,村里收电费的人没有知道。2点,我侄儿(10岁,小学生,没有买保险)出来玩,被电死。电站不承认责任,说低压输电线是由村里负责的。 我想问,这到底是谁的责任?他们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应赔多少钱?
事务所回复: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可见,应当由该低压输电线的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在低压(小于1000伏)触电案件中,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责任。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致害人有过错或者法律推定致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设施所有权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 关于赔偿问题,在确认供电设施所有权人确实有过错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交通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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