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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时评 | “20年后打老师案”宣判,这样的“法治公开课”让人看不懂

万益资讯2019-07-11

昨日,“20年后打老师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常仁尧获刑一年半,当庭表示上诉。

让我们把时间的指针拨回2018年7月,正准备与同伴去钓鱼的常仁尧路边偶遇初中时期班主任、栾川实验中学老师张某。

 

20年前,常仁尧曾被张老师体罚和羞辱的记忆被瞬间勾起。他让同伴用手机拍下了这样的画面:

他不断向昔日的老师头部殴击,推倒张某的电动车,直至被围观群众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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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媒体报道 

事后,常仁尧将视频发给少数同学,声称为他们“报仇了。”5个月之后,视频疯转,事件逐渐升级。张某及所在学校分别报警。栾川警方立案,常仁尧在杭州被抓获,羁押至今。

案件宣判后,审判长对本次判决进行了解释,“在本案中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在初中毕业后,近二十年与老师张某无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发当天开车与朋友去钓鱼,偶遇一人与其二十年前老师相似,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即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安排他人录制殴打视频,事后自己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常仁尧的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某某,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这位审判长还沾沾自喜地表示,“本案也带来诸多启示,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首先,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其次,社会应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第三,教育方式要与时俱进,老师要不断改进和提升教育艺术。

诚然,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暴易暴,倚强凌弱,当街打人,又事后传播,如此行为,殊不可取!作为成年人,常仁尧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但是,法官如此说理,却颇为令人困惑:

首先,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寻衅滋事有两种行为模式。

一是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是借故生非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也就是说,用社会普通人的视角来审视,所谓的“偶发矛盾纠纷”如果一般不会引发行为人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即加害人对被害人的“报复”不合常理也不对等,即是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罪。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原本师友生恭,天下太平,那么常仁尧就应当属于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目的是“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这与法官所说的事出有因的“借故滋事”存在明显矛盾。

其次,是否有证据证明张某曾对常仁尧或其他学生有殴打、侮辱或过分体罚的行为,是本案需要查清楚的关键之一。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则应在审查案件时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由于时过境迁,也限于当时的社会条件,证据范围很可能仅局限于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但警方如果能多方取证、相互印证,检方做到尽职审查,亦不难查明真相。

对此问题,法院的结论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近二十年前老师对被告人有严厉体罚的行为”。

 

真的没有吗?

据常仁尧自己的供述以及其多位同学向媒体记者披露,常仁尧及其他学生很可能存在被张某殴打、过度体罚,甚至以“背上插木板”的方式进行人格侮辱的情况。同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网络时代,恐怕早已民怨沸腾,绝非审判长轻描淡写的所谓“教育方式的不同”。

而另据媒体报道,本案辩方律师及家属在准备案件的过程中,遭遇多名拟为常仁尧作证的证人受到压力撤回已作证词的情况。也就是说,本该由公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询问证人,获取证言),现在却要辩护人及家属自己去调取证据,而且煮熟的鸭子还自己飞了。

情节虽然吊诡,但结合有媒体披露的,栾川县教育局和学校轮番施压,县领导批示严查的大背景,似乎不难理解。

再次,本案中,曾对媒体表示“只要他公开道歉,我还认他是学生,该说话时还是会为他说话。”的被害人张某始终“神隐”。

要知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寻衅滋事的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可惜,常仁尧的亲友前后共20余次到张某家登门沟通致歉,但均被拒绝,庭审时,张某也未露面,似乎铁了心要将昔日学生送进班房。其言行的前后不一,同样令人费解。

最后,我们应当看到,纵观各方舆论,公众对于事件的争议似乎从未停歇,对常仁尧愤怒者有之,对其同情者有之,抨击张某虐待学生,学校不负责任者也有之。如果说案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这板子恐怕也不能全打在常仁尧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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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央视新闻


结 语


《左传》里说了一个故事:

郑国和息国互相打嘴炮,闹翻了。弱小的息国怒火攻心,发兵攻打强大的郑国,这样不自量力的骚操作,结果当然是大败而归。

《左传》总结了息国失败的5个错误:不度德,不量力,不亲亲,不征辞,不察有罪。

常仁尧隐忍20年后的“报仇”犯了几乎同样的错误,其“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是一种不度量道德,不辩罪恶曲直,倚强凌弱的霸凌行为,不仅伤害到张某的身体健康,也伤害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感情,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侵犯了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双重法益,应当被法律所制裁。

但是,正如康德所言“人是自身目的,不是工具。”社会的正义,绝不能以“杀鸡骇猴”式的过度惩戒,甚至“拉偏架”式的判决来实现。一次不公平的司法判决,虽然可能暂时平息某个群体的怒火,但也可能撕开另一个群体心灵的伤口,甚至将舆论的“双刃剑”引向被害人,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在本案的判决里,由于证据与关键事实的缺失,我们只看到打人者挨了板子,而法律对另一方行为的评价却几乎是失语的。这堂让人看不懂的“法治公开课”恐怕难言“公开”,难言精彩,更难堵住世人的悠悠之口。

其实,过度美化某种职业,与歧视贬低这个职业一样,同样是一种偏见,也不大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在教师的群体中,有人“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传道受业解惑,甘为人梯,也有个别老鼠屎和害群之马,比如林黛玉的老师贾雨村,徇私枉法,“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好像就不算得什么好人。

公众不能容忍常仁尧以暴力的方式损害师道尊严,同样也不能容忍极少数教师滥用惩戒权,甚至突破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因为这不仅无助于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关系,还有可能给学生带来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创伤。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马皑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所言,假设老师当年真的有严重的体罚行为,对处于青春期的常某而言,当着同学的面丢脸,会给青少年心理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这种创伤,可能在一生中持续、反复地出现,严重的可能还会发展成为创伤症候群。”

阿奎那有言:“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只有让人看得懂的正义,才能指导人们需求正确的德行和行为方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官就应该是一个战战兢兢走钢索的人,他不仅要查明事实真相,他作出的判决还要维持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之间脆弱的平衡,从而帮助公众去“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参考文献:

1. 陈庆璞,媒体五问“20年后打老师”案:涉事老师真的想送学生进监狱么?津云新闻, 2019-07-11

2.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号打老师案审判长:对老师教育方式有不同意见不能成为报复理由澎湃新闻2019-07-10

3. 廖艳薛莎莎葛中华法治课|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中的道德与法律澎湃新闻2019-07-10

4.曹瑞刚曹丽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9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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